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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南体育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

发布时间:2024-11-09浏览次数:

湖南体育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

 

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工作和生活秩序,保障学生身心健康,促进学生德、智、体等方面全面发展,确保人才培养质量,根据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规定,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实施细则。

 

第一章 入学与注册

第一条  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到的新生,须持我院《录取通知书》和有关证件,在规定日期内到指定地点办理入学手续。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,须凭有关证明,向学院教务处或招生办申请延期报到(延期不得超过两周),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。未经请假逾期两周或请假超过一个月不报到者,取消入学资格。

第二条  新生入学后,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及新生体检标准进行复查。复查合格者,经过注册后即取得学籍。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,学校将根据不同情况,予以处理,直至取消入学资格。

凡属徇私舞弊者,一经查实,予以清退。情节恶劣者,报有关部门查究。

第三条  已录取的新生因特殊原因在短期内不能入学者,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。但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,学生家长(监护人)签字同意或县级以上医院疾病证明,经学院教务处同意后,到省教育厅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。

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,应于下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院教务处提出入学申请报告(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,须取得县级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),经学院医疗机构复查合格,教务处审定后,方可办理入学手续。入学手续与新生相同。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。

第四条  已入学的学生每学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开学日期,以班为单位持学生证到系办公室报到后,由各系统一到学院教务处办理注册手续。秋季开学时,应缴纳学费后才准予注册。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,必须履行请假手续,否则以旷课论处。学生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而逾期两周不到校注册者,按自动退学处理。

第五条  凡休学保留学籍或其他未经学院教务处批准离校的学生,不予注册。

第三章   升学与退学

第十四条  学完本年度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,经考核成绩(含补考)合格的学生给予升级。

第十五条  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应与退学。

1、不按时缴纳学费、住宿费及有关杂费,不办理注册手续者;

2、学生考核不及格课程在一学期内达到该学期课程门数三分之二(含三分之二)或累计达到4门次者;

3、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和本人未申请复学者;

4、因病休学超过两年者;

5、经指定医院确诊,患有精神病、癫痫、麻风病等疾病者;

6、意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者;

7、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;

8、在学校规定的在校最长年限内(含休学)未完成学业的;

9、本人申请退学,经说服教育无效者。

学生退学由所在系提出报告、备齐相关材料、系主任签署意见,报教务处审核后经主管院长批准,并报省教育厅备案。

因上述原因退学,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。学校将根据退学学生的学习情况发给退学证明或肄业证书(至少学满一年,且经考试各科成绩合格者)。

第十六条  学生一经退学,不得申请复学。

第十七条  因学习成绩原因退学但没有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,如本人对不认真学习有深刻的认识和检讨,可由本人和家属提出申请,所在系领导同意,学院教务处批准,给予一次随下一年级的相同专业或相近专业试读的机会,试读期间的学费按试读年级学生的学费标准收取,加收50%,

1、随下一年级试读的学生没有学籍,试读期满成绩全部及格者,可恢复其学籍;

2、试读学生在第一年试读期间还不及格课程仍按重修规定执行;

3、试读学生在试读期间不及格课程门数又达到退学条件者不得再试读,应予退学。

第十八条  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则每个学期按一门课程计算。毕业实习、毕业设计(论文)按一门课程计算。

 

第四章  转专业、转学与休学

第十九条  学生一经入学,一般不得转专业、转学。若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,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,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校外其他专业学习者,学校可考虑其转专业或转学。

第二十条  学生转专业、转学均按下列程序办理。

学生在本院范围内转系或转专业,本人须提出书面申请,学生家长(监护人)签字同意,经班级辅导员和系教务员审查后,由转出系系主任写出推荐意见,转入系系主任写出接收意见,学院教务处审定,上报主管院长批准;

学生转学必须要有正当的理由和必要的证明材料,经双方学校同意后填写省教育厅统一格式的《转学审批表》,并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。

学生转学手续在每学期开学前的假期至开学后一月内办理。

第二十一条  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、转专业。

1、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;

2、非相同或相近专业,不同教育类型和形式之间;

3、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应予退学者;

4、毕业年级的学生;

5、其他无正当理由者。

第二十二条  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应予休学。

1、因病经医疗单位诊断必须治疗休养,且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;

2、因各种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者。

第二十三条  要求休学的学生,本人提出书面申请,家长签字同意,并出示有关证明(因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),经学校批准,办理休学手续。

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,必须延长时间者,经学校批准,可再延长一年。休学期满,应予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内向所在系申请,系主任签署意见,报教务处批准。征得同意后在学期开学前凭休学证件和县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,并经学院医务所复查能坚持正常学习者,方可复学,复学后均应降级编入原专业。

第二十四条  因病休学的学生,病休期间的医疗费用由本人自理,学生休学期间发生事故,责任由学生本人负责,如有发生违法乱纪行为,取消复学资格。

第二十五条  学生休学需办理休学手续离校,学院予以保留学籍,户口不迁出学院,休学期间不享受贷学金。

 

第五章  考勤与纪律

第二十六条  对学生的政治觉悟、思想意识、道德品质的考察主要是采取作鉴定的办法。学生每学年作一次个人小结和全面鉴定。进行个人小结和鉴定,应当以发扬优点,克服缺点为目的。

第二十七条  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校、系组织的活动。学生上课、实习、劳动等均实行考勤。因故不能参加者,必须请假。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,一律以旷课论处。对旷课的学生,根据旷课时间多少、情节轻重及检查态度,给予批评教育,直到纪律处分。

对于学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集体劳动、军事训练、社会调查,学生无故不参加者,每一天按旷课四学时计。

第二十八条  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,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时,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,一学期内请假半天至一天内,由辅导员批准;请假一天以上到两周内,由辅导员审核同意、系主任批准;请假半月至一月以内由系主任审核同意、院教务处批准;请假一个月或累计一个月以上的,经系领导审核同意,报分管院长批准,教务处备案。

学生请假总时间超过每学期总学时数(以校历为准)的三分之一的,应按规定办理休学手续。

 

第六章   奖励与处分

第二十九条  对德、智、体全面发展的学生,可授予优秀学生、三好学生的称号;对在思想品德、学业成绩、锻炼身体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。可授予其他单项荣誉称号。

第三十条  奖励学生实行精神和物质奖励相结合。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办法表彰和奖励。奖励的方式有:通报表扬、颁发奖状、证书、奖章、奖品、奖金等。优秀学生、优秀学生干部、三好学生、优秀毕业生的事迹载入学生本人档案。

第三十一条  对犯有错误的学生,学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。处分分下列六种:①警告;②严重警告;③记过;④留校察看;⑤勒令退学;⑥开除学籍。

第三十二条 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,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
1、违反宪法,反对四项基本原则,破坏安定团结、扰乱社会秩序的;

2、触犯国家法律,构成刑事犯罪的;

3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,性质恶劣的;

4、由他人代替考试,替他人参加考试、组织作弊、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;

5、剽窃、抄袭他人研究成果,情节严重的;

6、违反学校规定,严重影响学校教学秩序、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合管理秩序,侵害其他个人、组织合法权益,造成严重后果的;

7、一学期内累计旷课60学时以上(含60学时)者。

以上学生,经教育后认识错误较好,并确有真诚悔改或立功表现者,可酌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。

第三十三条  对犯错误的学生,要严格要求,热情帮助,处理时必须持慎重态度,坚持调查研究,实事求是。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,允许本人申辩、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。对本人申诉,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。

第三十四条  对学生作出勒令退学、开除学籍处分,由学校审批,报省教育厅备案,其中因政治原因而作勒令退学、开除学籍处分的,报省教育厅审批。勒令退学的学生可发给学习证明;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习证明。

第三十五条  学生的鉴定、奖励、处分材料均入本人档案,归档材料不得撤消。学生毕业时,档案寄送学生所在单位。

 

第七章     

第三十六条  学生毕业时需作毕业鉴定,其内容包括德、智、体三个方面,着重点是政治觉悟、道德品质、学习成绩、实训技能、劳动态度和体育锻炼与健康情况。

第三十七条  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,德、智、体合格,学完教学计划的规定的全部课程,考核合格者准予毕业,由学校发给由教育部统一印制的、经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验印的毕业证书。末经验印的毕业证书一律无效。

第三十八条  学生因重修而延长的在校时间最多不超过两年,如延长两年时间后仍有课程成绩不合格,只颁发结业证书。结业后可在一年内按学院规定的时间补考一次,补考成绩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,因品德评定不合格者或毕业前留校查看处分未撤销者,作结业处理。一年后经用人单位或所在地区作出鉴定,达到合格者或可撤销处分规定者,换发毕业证书。凡毕业时作结业处理后取得毕业证书者,毕业时间由换发毕业证书时算起。

第三十九条  学生毕业后不包分配,自谋职业。

 

第八章   

第四十条  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

第四十一条  本规定如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时,按上级规定执行。

第四十二条  以前颁布的规定,如与本规定有抵触时,以本规定为准。本规定由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。